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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律师工作

2023.03.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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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通常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活动。它是造价计价活动与司法鉴定程序结合起来的一种在法律程序的规范下对所争议的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专业计量、分析、判断的活动,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证据的形成环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涉及主体多、鉴定周期长、专业性强等诸多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对造价鉴定的认识普遍存在偏差,误认为委托专业的造价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接即可,事实上律师在造价鉴定工作中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通常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活动。它是造价计价活动与司法鉴定程序结合起来的一种在法律程序的规范下对所争议的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专业计量、分析、判断的活动,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证据的形成环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涉及主体多、鉴定周期长、专业性强等诸多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对造价鉴定的认识普遍存在偏差,误认为委托专业的造价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接即可,事实上律师在造价鉴定工作中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的工作贯穿了申请鉴定、提交鉴定材料、针对对方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现场勘验、针对鉴定意见书发表意见等整个鉴定过程。

一、 相关定义

本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例,研究律师如何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在此之前,笔者认为需先厘清造价鉴定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 何为工程量清单

2003年8月28日,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称“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办标〔2003〕4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指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目前实践中,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建设工程市场最为常用的计价方式之一,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根据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二) 何为工程量清单计价

根据计价规范及实践经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限于招标阶段的计价方式,而是贯穿了招标阶段到工程竣工结算的全过程。该种计价方式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统一的工程量计量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同时通过由政府发布统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指导标准,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盲目或随意大幅度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三) 何为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定义,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机构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项目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由裁判机关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供裁判机构参考。

二、 审查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必要性

虽然鉴定机构是从事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其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可信度,但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争取己方利益,均会有筛选的提交对己方有利的鉴定证据而避免提交不利证据,而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又不甚了解,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难免可能存在一些偏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权利,律师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 律师如何审查造价鉴定意见书

对于造价鉴定结论的审查,一般可从施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结算工程量的准确性、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的价格合理性、材料用量及价差调整、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变更签证、取费等多个方面展开。具体而言,审核人员应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书、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律师并非造价专业人员,可将相关计价审核工作委托给专业的造价工程师,但律师的工作同样至关重要:

(一) 程序上及时提出对鉴定书内容的异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因造价鉴定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往往仅有律师参与审核是不够的,还需要当事人委托专业造价工程师共同出具意见。在综合当事人、造价工程师的意见后,律师完成书面异议并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二) 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1)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真实、充分的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机构只有对鉴定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做出全面客观的鉴定结论。鉴定材料不仅包括鉴定机构要求的如工程合同、图纸、签证变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预算、结算单以及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规定文件等资料,还包括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造价技术资料如工程定额、取费计价文件、当地当时材料市场价格等资料,甚至还包括为证明某项费用而专门收集提交的资料等。所有鉴定材料均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这些材料相互联系与印证工程价款,鉴定机构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进而作出更为准确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鉴定意见书内容是否完整性。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包含: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律师可根据该条款,在质证时首先从内容完整性方面对整个鉴定意见书进行初步审查。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合法。一方面,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是指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从业资质。工程造价资质是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的基本要求。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甲级企业则无造价金额的限制。司法鉴定中,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由于在法院制定鉴定机构名册时就已经严格审查过,因此,对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审查通常不是重点。另一方面,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鉴定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在造价鉴定报告上签名盖章人员是否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4)鉴定事项、范围与当事人申请是否一致。鉴定事项、范围与当事人申请不一致的,当事人可直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5)鉴定方法是否正确。关于鉴定方法,《造价鉴定规范》明确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进行鉴定。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聘请的专业人员共同核对鉴定书中的鉴定方法是否符合《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

(6)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7)鉴定金额是否真实、准确。除上述6点问题外,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是鉴定意见书审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审核人员主要应从工程量、取费、洽商变更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鉴定结论金额的审查,详见下一节。

(三) 与造价专业人工共同完成对鉴定结论金额的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多年来处理工程类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出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常出现的问题和审核对策如下:

1、鉴定意见书中常出现的问题

(1)对工程量或金额占比较大的清单项漏计/虚计工程量。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对工程量和金额占合同额比较大的清单项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的证据存在不一致性,导致鉴定机构最终取量不准确。

(2)对变更洽商部分的工程量漏计或重复计算。变更洽商的材料较为零散,鉴定机构容易在计算时漏记部分签证,或同时计取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程量导致重复计费。

(3)材料的实际用量不准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的用量,统计现场实际用量后比定额所需材料用量相差很大。

(4)取费不按合同约定。对于大型项目,新增项的费用定额错误套用一个级别,对整个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2、如何审查鉴定结论金额

(1)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复核工程量,尤其是占合同金额比例比较大的清单项应重点复核其工程量,避免鉴定机构因不熟悉项目实际施工情况错误计算工程量。

(2)对照施工图和变更洽商图纸,核对变更洽商中记取的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对于用量较大、价格较高的材料,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的用量,并统计现场实际的材料用量,对于偏差大的材料,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我方主张。

(4)仔细研究合同中对取费的约定,对于新增项目严格按照相应专业的取费费率套用相应的费用定额,审查每个单位工程是否按照规定的费率取费。

综上,一方面在鉴定结论金额的审核工作中需要大量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因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师共同参与工作;另一方面,造价专业人员又缺乏法律上的证据意识,需要律师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方主张的工程量或取费是正确的。因此,在造价鉴定工作中,只有各专业的人员协力配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对于鉴定意见不仅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或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核,在必要时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认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上的审查。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注册造价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的教师等均可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律师应当按照《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代书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在出庭之前,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充分进行沟通,不仅做到在意见表达上三方应一致,还要做好接受法官询问、与对方专家辅助人对质的准备。

(五) 申请重新鉴定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阶段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根据《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人是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应当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程序是鉴定应当遵守的规则、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和决定、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的实施、回避、鉴定结论的出具等。所谓的“严重违法”是指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例如,按照规定,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关于鉴定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造价鉴定规范》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综合判断。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按照《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依据是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因此,律师应当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和用作鉴定的证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鉴定意见是否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情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相矛盾,经当事人提出异议后,鉴定人不能作出合理回答,就有可能属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再如,《新民事诉讼证据》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等。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个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过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鉴定中的各项权利,选取鉴定机构,与鉴定协商鉴定费用、现场勘验、鉴定听证、监督鉴定等程序性权利,程序贯穿于整个鉴定的过程实体权利关系到工程价款明确的鉴定结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鉴定中要公平、公正,既要有透明、公开的程序保证,又要有公正的实体内容,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有信服力并且能被法庭采信的法定证据。作为律师,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标准的规定,认真参与造价鉴定的全过程,依法行使权利,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争取最好的鉴定结果和案件代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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