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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小学校园常见侵权纠纷案例解析

2023.09.1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孔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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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结束,又是一年开学季。新学期,新气象,新的学习征程开启了,学校又恢复了以往的生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空间,是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校园安全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近期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校体育馆塌陷事故造成11人师生罹难的悲剧令人痛心,应引起教育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校园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范围非常广,本文就校园常见的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校园侵权纠纷法律案件进行解析。

一、案例解析

案例一

原告张某在被告宝宝幼儿园就读,原告听从老师安排从教室出来去滑梯处玩耍,通过走廊经过学二班教室门口时,被从学二班教室跑出来要去上厕所的被告王某2撞到头、面部。撞到后,幼儿园未及时通知家长,也未进行任何检查。原告父亲去幼儿园接原告放学回家时,幼儿园老师才简单告诉原告父亲被撞头、面部的事实,当时原告面色苍白、身冒冷汗,并自诉腹痛、恶心伴呕吐数次,左眼疼痛无法睁开。原告父母得知该情况后,立即送至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医院彩超室许静安排进行腹部彩超未见明显异常;而后在CT室勾国强安排下进行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出血;于是电话咨询脑外科翟秀文医师,建议考虑脑震荡急诊科留观。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恶心呕吐,直到23时30分,再次去脑外科问诊,建议观察,随时就诊。原告于当晚00时30分回家观察。原告在家一直嗜睡,被撞4日后睁开眼后出现复视,经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就诊眼眶T诊断:左眼眶下壁骨折。因病情复杂,原告需进行全麻手术,术后眼眶塌陷后遗症可能性大,后由父母带至北京同仁医院手术,复诊4次。经鉴定达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

宝宝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616.8元。

案例二

原告于某1、被告王某系被告东大洋幼儿园托管儿童,2019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东大洋幼儿园下楼梯时,因幼儿园缺少防护设施,且楼梯处没有老师引导、防护孩子下楼,致使原告从五层台阶的楼梯上摔下受伤。原告到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48.53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原告于某1左锁骨骨折,其护理期限从受伤之日起为30-60日,原告将东大洋幼儿园和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东大洋幼儿园下楼梯时摔下楼梯受伤,因幼儿园缺少防护设施,且楼梯处没有老师引导、防护孩子下楼导致,被告东大洋幼儿园在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没有推原告的故意行为,被告王某没有过错,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王某对于某1有明显的推搡动作,事发地点没有老师引导,亦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于某1摔倒受伤,东大洋幼儿园实行疏导、看管不利,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主要责任,王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幼儿园承担70%,王某承担30%责任。

案例三

原告及张某科均系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在校学生。2020年10月23日,原告及张某科在课间期间休息玩耍时,张艺科推到原告,导致原告门牙掉了半颗。原告受伤后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21冠折漏髓、11牙震荡。治疗计划为:1、21牙活髓切断术后行断管再植;2、若活髓切断术失败则行根尖诱导成形术,时间六个月至两年,待根尖发育完成行根管治疗术;3、11、21牙定期观察复诊;4、21牙建议18周岁以后永久冠修复;5、若后期牙齿脱落,建议后期种植修复。

郑州高新区教育局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该保单第十条为:“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三百万元”,第十五条为:“附加险每人每年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三十万元”。

原告将张某科、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承担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为25100元。

法院认为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郑州大学实验小学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郑州大学实验小学存在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郑州高新区教育局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中每人每年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三十万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并未超过该限额,故就原告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支付。


二、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校园侵权纠纷一般发生在学校或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范围内,受害人一般是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案件中,牵涉的责任主体一般较多,可能涉及学生、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及相关第三人,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校方责任

1、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在教育机构侵权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针对校园侵权纠纷案件,除了以上责任认定规则,可能还涉及到公平责任原则,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作为校方,应重视校园安全建设,具体在以下法律法规中均有对学校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建议

学校、幼儿园作为特殊的责任主体,不仅承担对未成年人传授知识、塑造品格、滋养灵魂的教育责任,同时负有对学生安全的保护责任,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和建设,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手段控制风险,综合以上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笔者为中小学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安全风险防范:

(1) 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完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书,完善安保设施,重视校舍、体育设施等安全;

(2) 日常管理工作中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提高教师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身保护意识;

(3)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购买校方责任险,转嫁校园意外风险。

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来讲,日常生活中教育孩子保护自己,尊重和关爱他人,避免伤害别人,减少意外伤害。

总之,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不仅需要给予未成年人关爱,也要教孩子学会明是非、遵守规则、明确界限,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使孩子们都能健健康康,度过幸福快乐的宝贵校园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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