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需知的法律实务(二)
2019.11.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田方
笔者在《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需知的法律实务(一)》中介绍了常见的合伙协议纠纷类型及处理实务,本文将对个人合伙协议的拟定要点进行介绍。
《个人合伙协议书》作为合伙人的合伙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份内容完善的协议能预防部分合伙纠纷,同时能作为发生合伙纠纷的审判依据,有利于合伙纠纷的解决。基于此,笔者将在下文对《个人合伙协议书》的拟定要点进行介绍。
协议书的拟定,即合同的拟定,应注意条款的全面性,全面性能保证合同尽可能地涵盖所有的风险与问题。在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关系对应的条款不同,同一种合同关系对应的条款一致(条款一致意味着条款对应的内容一致,就像一件上衣,它需要有衣袖、纽扣、衣领、衣摆等部件,但具体到衣袖是什么样式、纽扣是圆的还方的就不一致了),即使不同也是较小的区别。在实践中,《个人合伙协议书》的版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是因使用者自己拟定协议,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所导致的。其实《个人合伙协议书》目前也有标准的条款,但这种“标准”并不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而是在实践中经过专业律师反复打磨完善出来的。
一份“标准”的《个人合伙协议书》应当包含的条款有:
1、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
【备注】该条应明确拟将合伙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若是项目形式,则明确项目名称、场所。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备注】该条是再进一步描述项目具体范围与内容。
3、合伙期限
【备注】合伙期限即经营期限,该条不是必备条款。合伙期限的约定,和第10条合伙的终止一起运用。合伙期限届满,各方合伙人不同意延续的情况下,合伙项目终止。
4、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备注】该条是必备条款,实践中不论什么版本都会有这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实缴出资方式也应明确。比如说,货币出资应转账到具体的账户,土地使用权应交付相应凭证原件等或者所有合伙人对实缴情况另行书面确认。合伙人一旦实缴出资,即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退伙、合伙终止的情况除外。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备注】该条是合伙人的合同目的是否能达到的关键条款。以举例方式说明,供在拟定《个人合伙协议》时参考: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3、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4、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来看,约定按期进行财务结算并落实到位能减少后期产生纠纷的概率,对于财产的分割提供充分的财务依据。
6、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备注】这里额外需要提及的是“除名退伙”、“退伙时合伙财产的分割”。在实践中,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就是合伙人主动要求退伙;除名退伙,是一种强制他人退伙的方式,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某一合伙人出现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项目,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这一约定非常有必要,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合伙人,特别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挪用、侵占合伙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此时的解决办法,就强制其退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除名退伙”有任何规定。所以在《个人合伙协议》中需要约定出来。
关于“退伙时合伙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得很详尽。拟定《个人合伙协议》时,可以直接参照此规定。
7、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备注】合伙负责人对内全权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和处理,对外代表合伙项目。在拟定该条款时,应分别明确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的权限,防范其超越权限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同时,应约定公司决策方案,比如“对于合伙事务,有合伙负责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事务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8、禁止行为
【备注】常见的禁止行为为“禁止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同类业务”、“禁止合伙人私自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同时应把违背该条的情况列明为除名退伙的情形之一。
9、合伙的继续
【备注】该条是明确某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一种是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10、合伙的终止和合伙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备注】明确合伙终止的情形非常重要。一般约定的终止情形为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被依法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对“合伙终止时财产处理”的规定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在《个人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约定清算人的组成;合伙财产的分配顺序等。
11、违约责任
【备注】常见的违约情形为:1、合伙人未如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2、合伙人未按约转让出资或中途撤资;3、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2、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备注】一般约定为“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备注】一般约定为: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3、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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