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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情人节不可不知的八大法律风险

2019.08.07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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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是中国的情人节,也是一个提倡男女相亲的节日。逢节必过,商家特别是各大酒店即将迎来年度最佳营业日。福祸相依,快乐背后潜藏各种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七夕节,是中国的情人节,也是一个提倡男女相亲的节日。逢节必过,商家特别是各大酒店即将迎来年度最佳营业日。福祸相依,快乐背后潜藏各种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一、七夕表达爱意支出难追回,大额赠与看目的

1.特殊日子转账特殊意义金额红包、购物消费、旅游花销,通常认定为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七夕情人节,一方以取悦对方、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购物消费、支付微信红包,如520,1314,9999,通常视为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不予返还。

特殊日子,不管是发普通金额红包,还是特殊含义红包,分手时想要返还,均需有借据、欠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支付。

2.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性质为彩礼,未能缔结婚姻分手时应返还。

恋爱期间,特殊日子,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内容,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请求返还。

二、接受已婚人士赠与的财产可能被原配索还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原配诉配偶和小三案件中,倾向性裁判观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典型案例:郎教授白睡小三两年,还让其负债900万。

三、一夜狂欢,不慎怀孕,索要抚养费难

1.立案难。由于女方没有掌握甚至根本没有见过孩子父亲身份证件资料,无法提供男方身份信息,立案会存在障碍;

2.支持诉请难。我国诉讼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女方必须举证证明孩子和男方存在亲子关系,抚养费诉求才有事实依据。在出生证、户口本均没有登记孩子父亲资料的情况下,只要孩子父亲玩失踪不出庭或者出庭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就不能强制要求男方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败诉也成必然。

四、以约炮之名行卖淫嫖娼之实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一旦被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双方均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约炮之名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

利用约炮之名,骗取陌生人钱财后,删微信、拉黑电话、玩消失,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可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违背妇女意愿或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约炮过程中,如果女方在中途见面后明确反悔,比如男方太丑、女方有急事要离开,或者女方喝醉不知反抗,此时如果男方与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涉嫌构成强奸罪。如果约炮对象为不满14周岁幼女,无论对方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罪。

七、三人以上狂欢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参与者均需自愿。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提议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以犯罪论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明知有性病故意约炮,涉嫌传播性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以约炮之名行卖淫嫖娼之实且故意传播性病的,或为赚取钱财,或为满足性欲,或为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传播性病罪。本罪需以营利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结语: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务必洁身自好,谨慎选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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