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2023.09.21
作者: 中银 (西安) 律师事务所 陶克俭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概念和特性
自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以来,其防范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在回答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风险 风险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结果、发生或损失的不确定性”“伤害、损坏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有经济学家认为风险是指可度量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指不可度量的风险。简单地讲,风险就是指某一事件可能产生我们所排斥的结果的概率,而发生这种概率对于任何企业都具有不确定性。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等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根据国际律师协会的定义,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企业因违反东道国的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而面临法律惩罚或者法律制裁的相关风险。换言之,就是在特定的法律风险环境下,因法律风险主体作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所要承担的某种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三)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二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包括企业自身或其他法律主体做出了某种行为或没做出某种行为;三是法律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走出去”对我国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面临着挑战。企业“走出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活动,涉及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 (一)法制环境风险 法制环境风险指某个国家或地区足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权益、投资活动及组织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的法制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两大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法系的国家经济法律概念是不同的;同一法系中,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也不完全相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在该国的投资等活动。 (二)环境保护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覆盖区域人口众多,资源消耗较大,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已成为相关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如果“走出去”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能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将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投资等活动极易产生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由此增加了投资的环境风险,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 (三)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是指因海外投资市场不同的劳工保护理念、法律规定对海外投资企业的限制,以及因“走出去”企业未能遵守这些条款所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工政策和劳动保护包括用工比例、不平等招工、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福利保障等。如果触犯涉及上述规定的法律,企业将被控告及受到相应的惩罚;二是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如果漠视东道国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力,未能及时与当地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良好关系,则可能引发抗议、罢工等方面的劳工问题。 (四)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地域性。即使“走出去”企业在国内申请了相关专用权或专利权,也不意味着在东道国就能自动获得了相应的权利。1999 年,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微小区别,致使海信集团因商标侵权而一时无法进入欧洲市场。商标抢注,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将给被抢注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五)税收金融风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制、税收优惠以及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较大差异,沿线投资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问题日益显现。税收风险主要包括:重复征税的风险、未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转让定价的风险、资本弱化的风险、历史税收问题的风险、税收岐视风险和税收争议风险等方面。
三、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政府层面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政府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者,又是企业“走出去”的组织者、引领者和实施者。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交流。注重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建立与完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组织机构,促进沿线国家、地区开展法治文化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和研究,促进海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海外法律纠纷解决和涉外法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2. 加强外交保护制度。通常而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与国际商业有密切的联系,并深受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影响,逐步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至法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我国海外利益的内容不断扩大,应更加主动地运用外交保护制度维护和拓展我国的国家利益。 3. 加强国内立法保障。首先,完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促进投资便利化,统筹发挥国内大循环主体作用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作用,建议出台《对外投资法》;其次,完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促进资金有序流通,应出台有关国际结算和汇兑的治理规定;第三,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防控沿线国家政治风险。建议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成立专门的海外保险公司,扩大承包对象和承保风险的范围。 4. 构建争端解决机制。一是加快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以保障各项涉外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二是积极探索与他国民间商事纠纷处理办法,构建切实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三是我国的仲裁机构可以与东道国的仲裁机构进行协商,建立起合适的仲裁保护法律机制,并共同探讨仲裁调解之外的专业领域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机制;四是通过推动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机制来打造面向东道国的法律服务产业,加快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二)企业层面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走出去”企业既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直接参与者,又是法律风险的控制者和承担者。要在思想上树立法律风险意识,研究熟悉沿线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遵守东道国法律和习俗,有效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 1.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因各国法律文化存在差异而导致其自身投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还可能涉及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因此,只有做好这种思想理念和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加强法律风险文化建设,才能使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活动中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2. 加强投资决策尽职调查。企业要对拟投资的东道国进行全面的尽调,要特别注意事前的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事中要做好风险规避和经营管理,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对企业“走出去”在何国投资,投资哪个领域,如何投资以及如何建设运营与如何退出等问题作出决策。 3. 加强劳工法律风险控制。要充分了解国际劳工组织所确立的劳工保护标准,与劳工保护标准冲突时要以对职工有利的原则执行。要建立平等的劳资关系,首先劳资双方要自觉遵守劳动合同;其次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最后要改善管理水平,避免按照国内的管理思维解决员工问题。 4. 加强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合同是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因此,要从合同订立的相对主体、条款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考量,在根源上降低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在与东道国政府或企业签订合同前,应认真研究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注意风险分担、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5.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控制。首先,企业要熟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等;其次,要知晓所投项目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及东道国法律对该领域的相关规定;第三,要了解东道国与我国是否签署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等;第四,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要在申请保护或技术研发之前进行全面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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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克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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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