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凋零,“彩虹”无光——明星涉毒的可能法律责任
2018.12.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28日,警方通报,陈羽凡因吸毒被抓。
通报全文:2018年11月26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小区抓获2名涉毒违法人员陈某(男,43岁,歌手)和何某某(女,25岁,无业),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何某某呈大麻类阳性。目前,陈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
平安北京转发时还配文称:毒品,让“最美”凋零。而提到“最美”是因为羽泉组合发布的第一张专辑就叫《最美》。通报的内容中用了陈某,是因为陈羽凡原名叫陈涛,他1975年11月18日生于北京,是中国内地组合羽·泉成员,同时还是音乐制作人。
此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陈羽凡已经因吸毒被抓。
爆料中还清楚地表示,消息来自朋友,绝对靠谱,陈羽凡目前人已经在办案中心,但是估计不止他一个人,还有其他人。
随后,陈羽凡公司巨匠娱乐发表声明,称:“陈羽凡先生一直专注于音乐创作中,对于造谣陈羽凡先生及散播谣言的各种不实行为,我司强烈谴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声明内容中并未提及吸毒被抓一事。
经纪公司发声明后,陈羽凡的微博账号也更新了动态。他配文称:one love。但是他的发文却被网友指出两个疑点。第一,他的发文的设备跟平时不一样,此前,他的微博都是用iPhone 7 plus发布的,但是今天的发文却换了手机;第二,此前他发文是配的“红心”的表情和这次有偏差,网友质疑这条微博并不是他本人发出的。
随后,平安北京更新微博,发布了一则禁毒宣传片,配文称:吸引后动心,交往后深陷,沉迷后毁灭,分手后重生。它不叫爱情,它叫毒品!任何人,远离它。这条微博引起了网友热议,评论区有人问配文中最后的心碎表情是不是回应,官方依然是给该网友回复了一个心碎的表情,让人觉得更加扑朔迷离。
而最后随着平安北京正式通报,各种传闻和猜测也最终尘埃落定。
随后,羽泉组合原定于12月25日举办的演唱会宣布取消,开始退票。
羽泉演唱会承办方发布声明称“今获羽泉经纪公司通知,因艺人个人原因,取消原定于2018年12月2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馆举办的《获得·羽泉20周年演唱会北京特别版》,并表示该演出处于预售阶段,已订票的观众可以退回款项。”记者注意到,该声明的落款日期为11月27日,即早在一天前经纪公司就已联络演唱会承办方,欲取消演出。
售票网站大麦网也随即发布退票公告,表示本次演唱会因故取消,已经开始着手办理退票手续,退票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8:00。
羽泉组合另一成员胡海泉则在微博连发十个“为什么”。
全文如下:“为什么?!为什么是你?为什么你要做这样错到极致的事情?为什么你不把痛苦与你最应该亲近的人分担?为什么你要对我隐瞒这么久?为什么你选择用如此愚蠢的方式逃避现实?为什么你沉沦的时刻不想想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为什么你忘了这20年来还有那么那么多的伙伴曾给予我们信赖和希望?为什么?为什么?!”
巨匠娱乐也就“陈羽凡吸毒事件”和“误发辟谣声明”发致歉函。
声明中称,之前发布的《声明》是在尚未接到有关部门通知的情况下,误将部分网络传言认定为谣言而发布的内容,在此向广大网友致歉。
巨匠娱乐表示,公司对陈羽凡先生的个人行为感到无比痛心,将对后续工作做出调整,尽可能把合作单位和合作伙伴的损失降到最低,并表示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完全尊重,将积极配合处理相关善后事宜。[1]
1.明星涉毒有时虽尚未构成犯罪,但仍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是那些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但是同时又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利益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在根本的性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法规定的这几类犯罪行为,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要严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于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果其危害程度尚未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就要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在行政执法实务中,比较多见的是明星单纯吸食、持有毒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这里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某个明星具有责任能力,明知道是毒品而持有,但是持有的量又未达到刑法处罚的地步(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持有其他少量毒品),则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应当对其课以行政处罚,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至于该条中的“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由于普通明星并非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那么他们“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了贩毒罪。
如果某位明星具有责任能力,明知是毒品,在不存在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前提下而向他人免费提供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对其课以行政处罚: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是一种对身体危害极大的自陷行为(之所以强调违反国家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并不排斥将麻醉药品用于合理合法的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比如常见的以医疗目的而对病患使用吗啡来减轻其痛苦)。单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明星涉毒类型案件,当事人常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区别在于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持有下列数量的毒品的,也以本罪论处:(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外而持有毒品。“持有”应作广义理解,并不是将行为人一定要将毒品置于身上,只要是实际上该毒品能够被行为人管领、控制的,都应当认定为“持有”。比如行为人将毒品埋藏于自己知晓的特定地点、将毒品委托他人保管等,虽然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物理上的较大距离,但是仍然应当认定为“持有”毒品。
实务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上述的具体毒品犯罪论处,非法持有毒品罪已被吸收,在定罪时不再考虑。如果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但是行为人又确实符合非法持有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的,则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如果某明星单纯持有毒品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而且又无证据证明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则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现实中明星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的情况尚不多见,更多的是他们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
3.涉毒类型案件,当事人还常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现实中,有的明星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自己单纯吸食、持有毒品的层面,而向着容留他人吸毒方向转化,比如我们熟悉的著名演员、曾在央视版《封神榜》中饰演妲己的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较之自己单纯吸食、注射毒品显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提供了吸毒的场所。至于有偿与否、在所不问。单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似乎是一种行为犯。但是实际上容留他人吸毒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因此,如果某明星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又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则应当被立案追诉。
20年前,《最美》、《彩虹》红遍中国大街小巷,羽泉的歌声是不少八零后的青春记忆。作为曾带给人们美好回忆的艺人,除了创作出脍炙人口的作品外,引领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风尚,也是艺人们应当恪守的社会责任。北漂不易,能够创出一片属于自己的艺术天地更是难上加难,愿身陷毒瘾的艺人们都能够早日战胜毒魔,回归初心。
[1] 来源:百家号“新京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8403663489417907&wfr=spider&for=pc;百家号:“百度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8355413189913408&wfr=spider&for=pc。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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