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代理诈骗二审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2023.11.0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实习律师李心田代理的高某诈骗刑事案件,经有效辩护,高某刑期从十年四个月降至四年,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间,高某、党某共谋,由高某伪造身份证件在被害人徐某住所内,以帮助被害人徐某将其花费54万余元购买的多套人民币纪念币按55万元卖出为由,以签署抵押文书(抵押标的55万元)及支付3万元定金和一幅山水画(经鉴定80元)的方式,将徐某的纪念币骗走后变卖,获利12万余元。 徐某购买的纪念币系在党某之前就职的某公司购买,党某之前从公司拿到徐某的个人信息,但并不知情徐某购买纪念币情况,徐某购买纪念币的价格系在高某与徐某接触后才了解清楚。 案发后党某家属花费1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相同种类的人民币纪念币,返还给了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高某、党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应按被害人徐某购买收藏品的实际价格减去支付的3万元定金,即51万余元认定诈骗金额,故判处高某、党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辩护思路】 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十年,经反复研判,律师团队认为一审法院诈骗金额认定错误,在无法鉴定真实货币价格的情况下,应以销赃价格认定诈骗金额。 针对诈骗数额的认定,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一直争议较大,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损失说和所得说。损失说认为,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诈骗行为实际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所得说认为,诈骗数额应当以客观上行为人能够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数额的多少作为认定标准。我们认为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应该将本案犯罪金额认定为51万余元。 首先,党某虽然之前在某公司工作,但其只有徐某的名字及电话,并不清楚徐某何时从公司购买了纪念币及购买纪念币的种类。纪念币虽然本身属于货币,但因具有稀缺性所以其价值往往高于实际面值,但纪念币的交易价格并不稳定,徐某购买的目的不排除有升值的想法,但其购买时价格虚高,购买时的市场价值肯定会高于钱币的面值,但根本不到50余万元。徐某的纪念币不是通过党某购买,即使其被骗时意愿让高某代卖的价格与购买的价格相近,实际按这个价格根本无法卖掉,故不能以其购买的金额认定其实际损失。本案即使按“损失说”认定,也应以被骗时的市场价值认定为实际损失。 其次,对于诈骗标的物的价格认定,通常按评估价格计算,但因纪念币本身属于真实货币,故评估机构并未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诈骗标的销赃价格计算,即按“所得说”认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进行测算。该条第(六)项: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该规则第十六条 :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诈骗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应按照本规则认定诈骗金额。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该规则,实质是认可“所得说”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为购买被骗财物实际花费的情况下,不宜以销赃数额或为赔偿被害人购买同类型财物所花费数额作为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依据”是明显错误的。如果简单按照被害人购买被骗财物花费的价格确定犯罪数额,严重偏离市场行情,实际意味着将部分可期待利益一并计入了犯罪数额。关于诈骗犯罪数额,在原理上遵循的是行为人犯罪目的所追求的价值和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价值协调统一。这种统一,也可以算作是扩大版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将财物成功骗到手,采取将财物抬高价格的做法比较常见。这种做法,类似于高利借贷案件中,行为人许诺高息,最终无法归还的,高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相反,行为人提前支付或者案发前已经支付高息的,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往往将已付的高息从本金中扣除。 从犯罪故意的角度来讲,党某、高某对纪念币有一定的了解,诈骗时明知骗取的纪念币进行销赃的价格会远低于54万余元,按销赃价格认定诈骗金额符合二被告人的心理预期,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应当从有利被告的角度认定涉案财物价值,即使存在客观损失,该部分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法院关于诈骗金额认定错误,将原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十万,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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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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